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法令》,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交际衔之后,我国建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部队建立,是标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别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谓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根据。
《法令》对消防救援衔的称谓、等级、颁发、提升等作出了专门规则。消防救援衔颁发目标为归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门统一领导办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部队在职人员。
1、办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档、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三等十一级;
2、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档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八级;
3、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准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颁发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体现、学历学位、任职时刻和作业年限为根据;消防救援人员担任本职作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训练合格,方可提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履行消防救援使命或其他作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体现杰出的能够提早提升。